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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风情063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回答: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供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管理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经营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适时调控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布局和数量。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循国家、 省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第十六条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人应当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章 燃放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禁止在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

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等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察北管理区、 塞北管理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温馨提示您:《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武功县有哪些乡镇?

截止2018年武功县共有7个乡镇,分别为小村镇、苏坊镇、武功镇、游风镇、贞元镇、大庄镇、长宁镇,具体划分如下:

1、游凤镇

辖游凤村、新村、岸底村、三合村、渠子村、张尧村、李堡村、腰子村、桂营村、董堡村、高庙村。

2、苏坊镇

辖凤安村、苏坊村、樊村、铁陈村、代家村、凹里村、田庄村、周营村、金龙村、岗上村、尧庄村、佑所村、李家村、瓦腰村、金塬村、蔚村。

3、武功镇

辖羊圈村、桥东村、尚坡村、联合村、八一村、绿华村、积山村、武塔村、徐杨村、龙门村、坡底村、二水寺村、上营村、湋北村、新庄村、新寨村、凉马村、古凤村、松林村、洛阳村、聂村。

4、贞元镇

辖望北坡村、桃园村、西川村、东川村、中川村、北杈城村、南可村、桃大村、马家庄村、宋家村、丁刘村、铺邑村、颜西庄村、西伊店村、马凤台村、余村、法牛村。

5、长宁镇

辖镇东村、寨阳村、镇西村、镇南村、镇北村、寨大村、孔雀村、田段村、田大村、田刘村、焦胡村、焦赵村、焦布村、上焦村、新城村、寺照村、金城村、岗子村、上庄村、葛家村。

6、大庄镇

辖段王村、金店村、大东村、大西村、方寨村、乔寨村、张寨村、北韩村、贺家村、张堡村、坚强村、曹家村、布王村、许家村、圪崂村、枣林村、孟王村、南立节村、文徐村、观音堂村、北立节村、高村。

7、小村镇

辖仁村、薛小村、水渠村、照官村、尼安村、薛祥村、金铁寨村、西崆峒村、东崆峒村、薛固村、烧台村、马坊寺村。

参考资料来源:

武功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划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武功县辖8个镇、4个乡:普集镇、苏坊镇、武功镇、游风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大庄镇、代家乡、河道乡、南仁乡、普集街乡。

201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武功县撤销南仁乡、代家乡、河道乡、普集街、分别并入普集镇、贞元镇、长宁镇、小村镇。

全县由8镇4乡合并为8镇。[

旧房翻建福建政策?

1.建房申请人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所以如果建房申请人的户口属于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属于城市居民户口,那么则不能够拆旧建新。

2.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目前我国在农村推行的都是一户一宅政策,农民朋友想要在农村建房,就必须要满足农村一户一宅的条件。

3.必须要拥有宅基地及房屋证书

对于农民朋友而言拆除老房,修建新房,可以避免申请宅基地这一复杂流程,不过农民朋友必须要依靠宅基地以及房屋证书来证明该处宅基地以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自己所有,否则将无法建房。如果农民朋友缺少这两项证书,可以要当地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

3.不能超出规定面积

各个省份对于宅基地面积都有规定,如果原来的旧房宅基地面积超出地方规定的最大面积,那么建新时候必须按照规定面积进行建房,否则会面临罚款,或者是缴纳超出面积租金,严重的会面临拆除。

4.得到合理审批手续

拆旧建新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要取得各种证件,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获得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证件,才可以建新。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私自翻建房屋严格来说属于违法建筑,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下场。

5.不得超过规定楼层

现在很多人在农村修房,为了看起来气派和美观,有些人将房屋建到三四层,需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房子楼层达到一定高度时,可能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房屋也可能面临被拆掉的风险。

可以的啊,你先去公证处公证一下,看看你这个楼房的产权能不拆分,还有就是房产证的** 是看你土地的使用性质。

最后,你可以到土地所在乡镇规划所申请和** 翻建手续即可翻建。就这样了,呵呵,是麻烦一点!!

你还,来自国土资源局的消息,旧房是可以翻建的,但首先要持地契到土地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所** 土地使用证,然后再到土地所在乡镇规划所申请和** 翻建手续即可翻建。

1.老旧小区改造。全省完成改造15万户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启动2000年至2005年间建成、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各地推进连线成片改造,统筹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建设成“完整社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建成时间长、整体环境差、结构安全等级低的棚户区(危旧房),推动成片区改造;推广安置型商品房建设模式,全省新开工60个征迁改造项目。对零星危旧房,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建、适当补助的原则,推进综合整治和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3.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完善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所有房屋建立“一楼一档”“健康绿码”。推动暂时清人封房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长效处置,及时消除经营性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基本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

张家口十三县有哪些镇?

截至2016年底,张家口市辖6个区,10个县,2个管理区(察北、塞北)和高新区,下辖23个街道,280个社区,113个乡(含2个民族乡),96个镇,4175个村。市人民政府驻桥西区长青路。

六个区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万全区。

十个县为:康保县、尚义县、张北县、沽源县、赤城县、怀来县、涿鹿县、阳原县、蔚县、怀安县。

张家口的十三县有:

1怀安县、2 张北县、3 尚义县、4 万全县、 5康保县 、6涿鹿县、 7蔚县 、8怀来县、 9宣化县 、10沽源县、 11崇礼县、12 阳原县 、13赤城县。

张家口当过省会吗?

当过省会

这个省就是曾经的察哈尔省,在民国十七年的时候,也就是1928年,察哈尔省正式被设立,张家口就是当时的省会,一直以来,张家口作为省会得到了极高的资源和知名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张家口也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知名度如此之高的张家口,然而在后来的发展之中却落后了很多。在1952年的时候,察哈尔省被撤销,张家口市成为了张家口专区,被划分到了河北省,而在之后慢慢的张家口又被划分成了市。

当过

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察哈尔省,张家口市为省会。1952年11月15日,察哈尔省建制撤销,察南、察北两专区合并后称张家口专区,划归河北省,张家口市为专区所在地。张家口、宣化两市划属河北省。张家口专区辖蔚县、宣化县、涿鹿县、怀来县、延庆县、怀安县、万全县、阳原县、赤城县、龙关县、张北县、尚义县、沽源县、康保县、崇礼县、商都县。195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宣化市建制,原辖区域合并于张家口市;将宣化城关改为张家口市辖镇,将原宣化市所辖庞家堡、下花园2个矿区改为张家口市的2个区。原张家口市第一区所辖区域不变,更名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张家口市第二区、第三区所辖区域合并,更名为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张家口市第四区所辖区域不变,更名为张家口市七里茶坊区。1958年4月28日,张家口市改属张家口专区。1958年10月,将张北县、商都县、沽源县、尚义县合并为张北县,将怀安县、万全县合并为怀安县,将蔚县、阳原县合并为蔚县,将赤城县、龙关县合并为龙关县,将怀来县、涿鹿县合并为怀来县,将崇礼县、宣化县改称区,归属张家口市,将延庆县划归北京市。1959年5月13日,撤销张家口专区,所辖各县划归张家口市,辖桥东区、桥西区、茶坊区、崇礼区、下花园区、宣化区、庞家堡区和经过合并的张北县、怀安县、蔚县、龙关县、怀来县。1960年3月,设立商都县;6月,龙关县改为赤城县;7月,宣化区改为宣化市,隶属张家口市。1961年5月23日,复置张家口专员公署,张家口市及所属各县隶属之。将张北县划为商都县、尚义县,将怀来县划为怀来县、涿鹿县,将蔚县划为蔚县、阳原县,将宣化市、县分离,将崇礼区改为崇礼县;12月,将怀安县划为怀安县、万全县。1961年,张家口市撤销桥东区、桥西区的建制,建立大境门区、明德区、武城区、东安区、花园区。1962年3月,商都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1963年2月,宣化市改为宣化区,划归张家口市;3月,撤销大境门区、明德区、武城区、东安区、花园区的建制,设立桥东区、桥西区、茶坊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庞家堡区。1967年12月,张家口专区改称张家口地区,辖张家口市,县属不变。

当过

民国成立后,1913年,属直隶省察哈尔特别区兴和道和口北道。1928年,设察哈尔省,张家口为省会,内含张家口、大同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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