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简单介绍

民俗风情089

人社厅2018第85号文件?

人社厅发[2021]85号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85号 202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 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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